ADIDAS验厂辅导|应保障员工每七天内至少享有连续二十四小时休息
4.6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标准声明:
除非特殊情况,包括加班在内,不得要求员工每周工作超过六十小时,或当地法律规定低于此标准则从其规定。员工必须在每七天内至少享有连续二十四小时休息。员工必须享受有薪年假。
4.6.1常用术语
1.特殊情况:指极端不寻常事件,包括地震、洪水、火灾、暴乱及示威,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严重停电。频繁发生的事件(例如停电、原材料交货延迟)不构成特殊情况。也可称为“不寻常情况” 或“紧急情况”。
2.加班:大多数国家规定每周工作 40 到 48 小时。在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者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工作都视为加班。
3.年假:每年给予员工若干天的有薪假期以休息或娱乐。
4.员工:在本准则中,“员工”包括所有工厂直接雇用的人,以及承包商或特殊服务商雇用的在工厂工作的其它类别人员,例如饭堂人员、司机、工程师、电工等。
4.6.2相关法律文件
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国际劳工组织
§《带薪节假日公约(修订本)》,1970 年
§《夜间工作公约》,1990 年
§《非全日制工作公约》,1994 年
§《家庭工作公约》,1996 年
4.6.3确定不符合项常见范例
正常工作时间
x工厂没有可靠的打卡系统,例如机械钟(打卡记录工时)、电磁计时或指纹扫描系统。
x工厂未确定每周工作时间或未提前通知工人工作时间安排。
x管理人员手工记录工人工时,并把此记录转交给计薪部门。工人无法确认其工时。
x即使有机械或电子计时系统,管理人员替工人打卡或刷卡。工人不负责填写自己的工时单,不负责自己打卡或刷卡来记录工作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加班
x工厂工时记录系统没有准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x工厂没有设立适当系统使管理人员申请加班并提前通知工人。
x工厂没有得到地方当局许可超过当地法律限制加班,或没有保留许可文件。
x工厂没有得到工会许可在工厂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以外加班。
x工人不能随意拒绝加班,也没有对管理人员进行自愿加班制度培训。
x与工作相关活动(例如晨练、工作前或午餐时间会议、生产完成后的清扫工作)没有记录为工作时间,尤其是没有记录为加班。
超时加班
x工人每周工作时间经常超过60小时。
x没有提供法律要求的工休导致工人超时加班。
x生产目标基于超时工作,而不是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生产数量。
x工厂在旺季提高生产目标,工人被迫长时间工作。
x工人连班工作或超过地方法律规定的加班时数,工厂使用两套打卡记录以掩盖超时。
特殊情况和调休
x要求工人在休息日和节假日上班或超时加班,以弥补因经常停电而损失的工作时间。工厂声称停电构成“特殊情况”,尽管停电在夏季经常发生而工厂经常从当地政府提前收到停电通知。
x工厂没有区分特殊情况和扰乱生产安排的业务相关问题,导致没有建立适当的制度和程序处理这些问题。
x工厂没有建立明确的体系管理公共假期或宗教假期前后的调休,导致没有明确的调休工作支付制度,从而造成工人对工资支付和工时准则认识不清,工厂达不到相关要求。
休息日
x工人没有得到每周一整天(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x工人例外加班但没有补休。
x由于原材料交货延期或适应生产需要,工厂经常将工作日与休息日调换但又不按照休息日工资率付薪。
年假/公共节假日
x工厂不向工人提供年假,或拒绝工人不在全厂停工时提出的年假申请但又没有有力的理由(例如紧急生产任务)。
x工厂在停工期间或在工人申请下给予年假,但年假期间不付工资。
x工厂鼓励工人不休年假而领取年假工资。
x工厂不按法律规定在所有公共节假日放假。
x或为适应生产需要工厂将正常工作日与公共节假日调换,但不按公共节假日工资率付薪。
4.6.4体系及文件
除非采取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来运营工厂,否则,不可能符合工作时间准则。这种办法应延伸到以下各方面:工厂排班控制、工时记录系统和计薪部门程序、生产目标设置、对管理人员进行加班申请程序培训、休息日和法定假期制度。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必须负责培训管理人员和工人如何有效使用工卡或其它工时记录系统。另外,管理层必须要将生产计划与接单及原材料交期联系起来。如果工厂没有协调好这些联系,就很难控制工时在每周 60 小时以内并依法提供休息日及节假日。
4.6.5解决方案
正常工作时间
所有员工应负责记录自己的工作时间。这意味着工人上下班自己打卡。另外,工人应有机会检查
每个付薪阶段内的总工时。因此,工时数应在工资表和工资条上列明。
使用可靠的自动工时记录系统,例如机械打卡钟、电磁计时卡或指纹扫描系统。(更多指引参见本指南 5.2.3 指纹扫描部分)。
自动工时系统应直接连线到计薪系统。
建立每周工作安排并向所有员工公布。
加班时数
自动工时系统应能够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如果没有此功能,计薪部门和人事部门必须
建立适当的系统计算及确认工人正常工作时数和加班时数。
管理人员填写的加班申请表或有关工时数的其它手写文件应与电子系统记录的工时交叉核对。
特别在当地法定最高工时低于 adidas 每周最高 60 小时的地方,如果加班超过法律限制,必须得到当地劳动部门许可。
与工会沟通工作时间安排。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应寻求工会同意。
如果当地法律要求或没有有效的工会组织,工人应在自愿加班表签名来表明愿意加班工作。
自愿加班制度应明确写入员工手册,并纳入管理人员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
工厂应建立机制使工人可以报告强迫加班,此机制应确保工人不会受到报复。
应明确指示工人记录晨练、工作前会议、下班后清扫的时间,这样这些时间按照加班计时并付薪。
如果工厂想执行此建议,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工厂必须已使用电子工时记录系统且与计薪系统联接。
对于 20 人或以下的小工厂,可以接受机械打卡系统。但是,工厂必须证明已设立系统把工时记录转移到计薪系统且有系统确认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例如,使用手记工时确认。
对于需要先打卡后上班(或后打卡先上班)的那些员工,可以接受有员工签名的手写工时记录
(例如,司机在到工厂打卡前要开始上班接员工)。
工厂午餐时间安排必须固定且所有工人都清楚。
上班前或下班后或休息期间没有安排会议、赶工、清扫工作。
上班前或下班后 15 分钟内允许所有员工打卡。对于工人进厂打卡后进入生产区而言,15 分钟是合理时间。在 15 分钟时间段以外的打卡记录被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以外的工作记录并需按适当的加班工资率付薪。
工厂必须在适当的位置安装足够数量的打卡机。另外,可选择不同部门分时段就餐,这样工人可以更迅速打卡离开和回到岗位而又不损失休息时间。
如果工厂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必须继续执行 4-6 次打卡要求。
超时加班
在确认订单时评估工厂生产能力和现有工人的生产效率。设置合理的生产目标,以保证在每周 60
小时内能够完成。
保证员工合理利用休息时间。为了保证工人和管理人员不私自利用午餐或晚餐时间工作,工厂可以切断生产区电力,关闭生产车间大门,为员工提供休息和娱乐设施。
不允许连班工作以保证员工健康安全。
4.6.6特殊情况与调休
关于特殊情况的特别说明
我们开展业务的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界定了特殊情况或不寻常情况的含义或者提供了范例。一般是指洪水、地震、火灾、社会动荡(诸如示威或骚乱)或疾病暴发等超出人们控制的事件。最近发生过的事例有非典、印度洋海啸和工厂发生霍乱及食物中毒。特殊情况不包括供应链问题、材料交期延误或无法交货、因生产质量问题或机器故障引起的延期、无法准确报出产能或其它管理人员应负责任的、能控制的或可以防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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