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和生产设施应遵守商品生产国所有适用于其商业行为的国家、地方、省级或其他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
此外,如果当地法律有规定,供应商和生产设施必须完全遵守以下要求。如果当地法律未作规定,强烈鼓励供应商和生产设施将以下内容作为 “超越目标” 并作为其管理实践的一部分:
A. 危险材料和生产工艺
所有危险材料和化学品必须按照当地适用法律进行处理,且必须达到或超过所有废水处理和回收要求。如果危险或污染材料不当排放,供应商和生产设施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B. 空气质量
为改善使用化学品和溶剂的工作环境中的空气质量,供应商和生产设施不得使用任何消耗臭氧层的化学品(ODCs)。
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否提前通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好市多保留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不受限制地对任何或所有生产设施(包括其任何供应商或分包商)进行审核的权利。供应商应要求生产设施的管理层允许无阻碍地进入生产设施并查阅所有的账簿和记录,以便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允许审核员对所选生产设施工人进行保密和私下访谈。不得对任何工人或审核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
如果审核结果不令人满意,好市多有权自行决定终止与供应商或生产设施的关系、取消采购订单、退回或撤销对受影响商品的接收和 / 或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供应商应对好市多因此遭受的所有相关损失负责,包括利润损失。
A. 分类
不符合《供应商行为准则》的情况将分为两类:“零容忍” 和 “需采取行动”,其后果如下。
B. 零容忍
- 定义:经核实存在非法使用童工、强制监狱劳工或奴役劳工或身体虐待的情况。
- 后果:
a) 供应商所使用的违规生产设施将立即被终止合作,且在至少三(3)年内,好市多或其任何其他供应商都不会有意使用该设施。
b) 如果在上述 a) 情况中使用违规设施的供应商在其他设施中出现另一起零容忍违规事件,(i) 该供应商将被终止合作至少三(3)年;(ii) 好市多或其任何其他供应商在至少三(3)年内不会有意使用被终止合作的供应商的任何设施。
c) 终止合作三(3)年后,如果在恢复业务前完成了令好市多满意的审核,好市多可以自行决定恢复与供应商或生产设施的业务往来。
C. 需采取行动
- 定义:经核实存在未遵守国家、地方劳动和 / 或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
- 后果:
a) 供应商必须提交一份行动计划(AP),其中包括每项整改的时间框架。好市多将审查并批准该行动计划,并设定重新审核的目标日期。整改或审核的时间框架可由好市多自行决定延长。
b) 如果在合理时间框架内未能实现持续改进并最终完全合规,好市多可以自行决定终止与供应商和 / 或生产设施至少三(3)年的合作。
c) 终止合作三(3)年后,如果在恢复业务前完成了令好市多满意的审核,好市多可以自行决定恢复与供应商或生产设施的业务往来。